萍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萍学院发〔2017〕41号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教学监控体系职能作用,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建立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一、教学督导的组织构成
(一)学校成立“萍乡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隶属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管理。
(二)学校督导组成员统称“教学督导员”。督导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三)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制度,制定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制度;二级学院督导员由《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中的“二级评估组成员”构成,开展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专职督导员:聘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曾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65岁的退休教师。
(二)兼职督导员:聘请教学经验丰富、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上的在职教师。
(三)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懂得高校教育规律,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四)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三、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学校教学督导员由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提出名单,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由学校聘任,聘期为两年。
(二)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有权提出解聘。
四、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反馈,提出整改建议。
(二)教学督导应以教学秩序、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指导、考试秩序等为基本内容,其中重点是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质量。
(三)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一线听课、检查、督导。
(四)根据学校需要开展教学专项检查、参与重要考试的巡视监督。
(五)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汇集、分析、研究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供给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人及分管副校长。
五、教学督导方法
(一)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对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价与指导。
(二)不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全校教学运行情况。
(三)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将督导员提供的信息资料汇集整理,每学期形成一份教学督导简报。
(四)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二级学院领导和被督导教师。
(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教学条件保障方面的问题反馈到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六、教学督导工作经费
(一)专职督导员津贴由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按照相关文件报人事处审核,由计财处核发。专职督导员津贴每月1600元/人(组长每月1800元/人),全年按10个月发放(暂定)。兼职督导员每听一次课(含听一节评课反馈一节)按2课时计算工作量,由教务处按相关文件计算课时费发放。
(二)督导组必需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由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提供或核报。
七、督导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组应依据本规定制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撰写督导工作总结。
(二)各教学单位和所有教师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三)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佩戴督导证件。
(四)专职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80学时,兼职督导员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30学时,并根据学校需要参与专项教学检查与评估活动。
(五)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对督导员工作情况的考核,每学期结束前把考核情况上报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存档。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制度由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